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框架梳理_期货日报网
近几年大宗商品的价值涨幅明显,不少企业因原料成本上升,利润被挤压,纷纷参与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稳定生产经营。但企业对套期保值业务监管政策和财务处理存在较多疑虑:境内对国有公司参与套期保值有较为规范的法规制度,而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制度环境相对宽松,同时配套出台了套期会计准则,解决公司参与套期保值后现货和投资端并表问题;而境外对投机和套期保值没有特别界定,国际套期会计准则被境内借鉴和引用。本文重点从政策环境、财务处理和组织框架三方面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做多元化的分析,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企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可参考的国内法规制度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资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法规监管对象,参与主体可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国有企业组织套期保值有规范的监管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套期保值的制度环境较为宽松。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3月6日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其中对企业组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境外期货业务基本规则、外汇管理及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资格获取: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账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业务规则: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下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持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订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外汇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账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境外账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监督管理: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持证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两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持证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境外期货头寸被强制平仓、所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或交易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及其他影响持证企业期货利益的重大事件。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对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授权制度、套期保值计划、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合规检查制度等给出详细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按照该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有效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套期保值原则、风险管控做出了具体规范。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后,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是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关注的重点。传统的会计处理不能解决现货和期货并表问题,如果存货出现跌价,企业利润将出现较动。
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下称第24号套期会计),早期套期会计的相关准则要求较高,企业实际操作遇到较多困难,套期会计普及率不高。201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新的套期会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取代了原有的(IAS39),为保持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持续趋同,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第24号套期会计,由境内外上市公司首先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施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组织套期业务,第24号套期会计是可选项,并不强制要求使用。
列报性差异。存货的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则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而金融衍生品平仓后计入投资收益,两者不会反映在同一个项目,因此不能将套期保值活动融入主营业务中。
确认性差异。如企业签订了定价定量的采购合同,但实物转移尚未发生,资产负债表内也未能体现此合同的影响,这属于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不过此时,企业已出现风险敞口,面临将要采购商品的跌价风险,从而需要在期货上卖出进行保值。这样的情况下,合同相关内容尚未在报表上确认,而期货已出现在企业报表中,两者的确认时间点不一致就会带来差异。
存在性差异。例如,企业通过往年的生产情况制订了年度的生产计划,预期未来会采购大量原材料,面临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的风险,因此,企业提前在期货上进行买入保值。但是,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敞口在企业财务报表上还不存在,预期采购尚未发生,因此“尚未发生的采购”与“已经买入的期货”产生了存在性的差异。
总之,若企业在未使用套期会计的情况下进行风险管理活动,因为以上差异的存在,会使会计信息不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而可能引起投资者的误解。套期会计有利于减小进行了风险管理活动的企业业绩波动性,使会计报表能够更好地描绘企业经营的成果,向投资者以及管理者传递更为准确的企业信息。
信息公开披露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上市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论采不采用套期会计,其期货交易端的盈亏都将反映在财务报表里面,只是被记录的项目不一样。同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里对上市公司使用套期会计的财报披露做了详细规定。另外,上市企业也会在公告里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涉及业务流程、制度和年度计划等。
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2021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明确“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意味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在境外披露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需同时在境内披露。
2014年IASB发布的IFRS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同样,IFRS9是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选项,并不强制要求使用。由于国内是根据IFRS9全面修订第24号套期会计,所以IFRS9解决的问题类同第24号套期会计。境外市场衍生品交易并未有明显投机和套期保值区分,所以上市企业在境外衍生品市场开展套期保值,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采用IFRS9的企业,其财务报表中关于套期会计的列报可参考IFRS7。
企业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之前需要对内部的组织架构进行重组或者调整以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序进行。简单而言,就是对决策、执行以及风控三个基本要素按照最合适的方式进行分配以保证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发挥最大功效。
二是基础要素由团队或个人构成。与第一种情形类似,决策、执行与风控人员由团队构成,或部分由团队、部分由个人构成。在要素分配上也可以集中到一个部门或分置在不同部门。
三是基础要素部分由团队构成、部分由部门构成。成立决策委员会行使决策权;成立风险管理部行使风控职能;由交易团队或个人担任执行者角色。
四是基础要素全部部门化,同时成立相互独立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部与期货事业部。(作者单位:广发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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