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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事项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03 02: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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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促进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事项资金(简称“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未来的发展资金”)是区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资金。

  (一)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新开业并入统的优质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我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商贸服务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促进成长型企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对我区发展速度较快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五)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在我区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买卖平台,且平台内企业经营达到我区要求的,对平台内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一)经营关系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资金申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为0;

  (一)项目经营方及入驻企业一定遵守法律法规,项目经营方落实招商前端核查,设立引入门槛,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不可以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经营业务,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经营、税务、金融等风险由企业方承担;

  (二)项目入驻企业需纳入统计,项目经营方需督促落实平台企业经营增速达到政策要求;

  第五条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于当年新开业或迁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当年从市外其他区域转入本区并入统的企业(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4.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对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3%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企业当年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六条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经营数据和增速均达到一定要求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6.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促进成长型企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对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在本行业前10位且增速超过40%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第八条加快现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对本政策有效期内于首次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首次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鼓励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新增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1.按照当年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此项奖励可累加,招商载体运营方可因当年多家企业入驻统一核算奖励,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且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

  2.对当年引进30家以上法人企业,且法人企业占比40%以上的招商载体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20家以上,并由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入统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且承诺销售额增速20%以上的,对当年平台内已入统企业按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第十一条以上奖励,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奖励的企业或项目,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纳入奖励范围:

  2.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3.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通过互相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本细则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原则上精确到千元。

  第十三条本细则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标准,住宿业和餐饮业合为住宿餐饮业作为单个行业核算,入统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细则失效后至本细则印发前参照原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