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方面提升采购人专业化能力,逐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专员是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协调员、联络员、审核员和监督员,对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备极其重大作用。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实现“一单位至少一专员”,在全市范围内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发挥政府采购专员专业优势以及承上启下、联系左右、监督反馈的枢纽作用,以点带面,不断规范各部门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管理水平。
各预算单位应从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确定至少1名政府采购专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和人员。
政府采购专员应当拥有非常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政府采购专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可以胜任并全程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预算单位确定政府采购专员后,填写“政府采购专员信息备案表”(详见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专员应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要调整的,预算单位理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专员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监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采购专员岗位设置情况,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及制度统筹安排全年政府采购工作,督促采购活动按计划实施,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员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升政府采购专员执行力,督促问题整改。加大“线上+线下”培训力度,提升政府采购专员队伍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
1.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政府采购政策和本单位政府采购情况;
2.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3.督促本单位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包括支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合同融资等)、支持绿色低碳(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绿色建材等)、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乡村振兴(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等;
4.协调、联络、执行、统计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发布采购意向、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备案、签订委托协议、公文流转事项报批(单一来源、进口产品、合同续签、方式变更等)、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审查采购合同、评审专家抽取、电子签章管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7.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做好组织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督促项目经办人和代理机构立即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对项目质疑处理过程和答复结果进行把关,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一)加强培训,择优选配。各预算单位要择优选配政府采购专员,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利用互联网、书籍、报刊等方式为分管负责人和政府采购专员提供业务学习资料,培养本单位的“政采明白人”。
(二)加强考核,定期通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先进政府采购专员给予通报表扬,树立学习标杆,激发工作热情和动力。对违采购法律和法规、或因未认真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政府采购专员,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在本系统(单位)内通报批评,将处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按时换政府采购专员。
(三)加强协作,统筹协调。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建立政府采购专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专员机制建设,为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提供新动能。
(四)其他有关要求。请市直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专员信息表,于10月10日前将本系统(单位)“政府采购专员信息备案表”(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的pdf版本和“政府采购专员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excel版本一并发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箱。各区县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专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