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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轨道交通洛阳下发最新通知!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15 09: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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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高效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建立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8〕52号)、《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建议》(洛政〔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亦称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是指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轨道交通线网和场站为中心的一定区域内,开发建设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引领城市发展,并统筹轨道交通及周边地块地下空间人防功能布局和地下空间连通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最大化。

  一是科学管控。根据轨道交通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区域及辐射半径,合理划定综合开发范围,结合用地条件及用地完整性,对范围内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实施管控。

  二是有序推进。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时序以及区域开发条件,分步有序推进综合开发各项工作,做到成熟一块、开发一块;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用地,提前做好预留。

  三是可持续发展。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要围绕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综合开发拓展筹资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工作主要为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查。

  第六条 综合开发规划主要以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综合开发用地的划定范围工作为主,以及开发用地的功能定位、用地规划等其他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七条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以下简称“综合开发用地”)划定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选址范围应控制在轨道交通线米、线路端头(含车辆段、停车场、枢纽站及末端站等)用地边界范围线米以及筹资地块,并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区间、轨道站点、线路端头(含车辆段、停车场、枢纽站及末端站等)周边的实际地形、现状用地条件、规划道路及用地完整性等真实的情况优化调整。

  (二)综合开发用地选址应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时序和区域社会经济特征,对轨道沿线用地进行梳理,对于可综合开发的地块开展项目策划定位、业态分析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测算等工作。

  (三)为保证综合开发用地达到轨道沿线人口密度标准,满足轨道投资与土地开发收益平衡,并考虑TOD综合开发趋势,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在现有有关技术规定基础上适当上浮,并结合区域整体风貌控制要求确定地块具体容积率。

  第八条 综合开发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评审后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时序,依据综合开发规划,结合综合开发规划的用地选址范围,分批启动综合开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

  第十条 综合开发规划可依据轨道交通线网建设情况、城市发展布局情况及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需要,由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程序进行修编、报批。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纳入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划的综合开发用地做好用地管控,并会同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时序,将综合开发用地分批纳入年度储备和供应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储备,适时供应。土地供应前,土地出让申请单位应在土地出让前书面征询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综合开发地块和筹资地块应由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负责将土地整理到具备交易和流通的条件。对于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盖板建设再造地做综合开发的项目,车辆段、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再造地范围内不再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土壤污染防治检测。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场站用地及综合开发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辆基地本体工程、轨道交通站点本体工程及涉及轨道交通场站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等轨道交通的附属配套工程,按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土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作价出资等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应考虑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住宅类综合开发用地土地起始(叫)价原则上按宗地评估价的80%确定,商业类综合开发用地土地起始(叫)价按宗地评估价的70%确定。

  为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运营安全,综合开发用地出让时,可将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纳入竞买人(投标人)资格要求,一并与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要求等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场站用地及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实行多标高分层形式,分为轨道交通设施层和上盖综合开发层,通过不同的设计高程实现用地性质的分层切分、分层登记,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场站与综合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国家、省、市相关计提事项后,剩余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部拨付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涉及土地出让价款返还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应在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明确的综合开发地块(不含偃师区、孟津区、城市有机更新区范围及市级收储地块)。

  第十六条 预留工程是指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与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区间、车站及附属设施在结构上密不可分,必须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的综合开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按照“同步建设”原则,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同步实施综合开发预留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预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预留工程涉及的相关设计、报批及施工工作。

  第十九条 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建设时序,依法组织相关设计单位完成预留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提前介入进行方案审查,依据各自职责出具相关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同步完成轨道交通工程与预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同步施工建设。住建部门依据相关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及施工、监理合同等必要材料,合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预留工程建设完成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预留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验收工作做监督,出具监督意见。

  待土地受让人明确后,预留工程的审查意见和相关监督手续作为办理正式手续的依据。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同步实施的预留工程,随轨道交通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并获取的相关手续,住建部门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各县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为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各出资责任主体在辖区范围内划定可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作为筹资地块。筹资地块应是近期可开发利用,并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土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的用地。

  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含轨道交通停车场、车辆段等)、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以及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交通衔接工程(含站前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与轨道交通站点相连的地下空间等)。

  板地: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站上方建造的,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地坪部分。

  上盖平台:指上盖建筑中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要求、建设在板地上部的露天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