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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评标现场!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07 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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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公路、水利、市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统称工程建设项目),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托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

  第七、八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评标现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十五条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二)通过设置备案、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项目保证金额不允许超出50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不允许超出80万。

  第三十七条严禁投标人提前准备好标注特定投标人信息的纸条或别的信息串通评标专家。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暗示、诱导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与此同时,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持续快速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这也意味着《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从修订草案来看,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等热点内容,相比之前都有较大改动,也是整个行业最关心的部分。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做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做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做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水平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的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别的条件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做谈判。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查看全文: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厅起草了《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月25日18:00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对《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筑科技大厦719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收,邮编:810000。

  附件:《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