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回望2022年,全国多地发生了微信泄密问题,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同时也在告诫我们在享受微信便利的时候,也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突发新冠疫情以来,江苏连云港市连续发生数起泄露疫情防控信息问题,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为充分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现将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3月7日,市刑警支队民警王某在建立微信工作群时,误将连云港某学院教师拉入该群。后王某将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3个内部文件发至该群,崔某将相关联的内容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广泛传播。崔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某受到诫勉谈线、某县交通运输局多人泄露涉疫文件问题
3月5日,某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疫内部文件,将其上传至微信工作群,该局副局长孙某在群中看到该文件后,将其转发至家庭微信群,虽迅速撤回,仍造成不好影响。孙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张某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3月5日,某公司东海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赵某违规通过微信将涉疫内部文件截图发送至公司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许某,许某将文件截图转发至公司其他微信工作群,群成员丁某看到后,将其转发至其他社会人员微信群,被群成员马某再次转发,造成严重影响。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许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停发2个月绩效工资;赵某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马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022年上半年,浙江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违反保密法律和法规的案件,微信泄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突出。现通报6起典型案例。
1月30日,温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前往上级部门领取了1份秘密级文件。该行领导林某考虑到春节后马上要报送材料,便要求刘某某将该涉密文件拍照以微信方式发给她。林某收到文件后,又要求刘某某将涉密文件微信发给同事尤某某。此后,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图片利用微信传至平板电脑,为向朋友表明自己加班无法赴约聚餐,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其中一页发至好友微信群。事后,尤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林某、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该银行在全市被通报批评。
2月16日,绍兴市某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张某为便于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用手机将1份秘密级文件首页拍照上传至单位微信工作群。经查,群内成员均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传播该图片。事后,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
1月14日,台州市某区工作人员胡某某在整理台账资料过程中,违规使用“图片文字识别”微信小程序,对1份秘密级文件进行拍照识别,转化为电子文档后在手机上修改存档。此后,该文件一直存储在其手机内,未转发给他人,也未导出到别的设备。事后,胡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并作深刻检讨。
1月1日,丽水市某县编外工作人员杜某某领取了1份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秘密级文件后,用微信文字识别功能将文件转化为文字信息,转发给科长汤某某,汤某某将上述文字信息转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事后,杜某某、汤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叶某某进行约谈提醒。
4月13日,省属某高校从OA办公系统接收了1份上级下发的文件,文件标注属于工作秘密。此后,该校高某某、陶某先后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转发文件,杨某某收文后,未注意到文件附件中有关保密要求,擅自将文件发至微信工作群进行传达部署。事后,杨某某、陶某、高某某等分别受到诫勉、责令检查和谈线、涉密文件触碰保密红线日,浙江某公司工程师杨某某将1份秘密级文件转发到微信工作群。经查,2021年8月,杨某某到宁波市直某单位参加讨论有关工作方案时,用手机了会议桌上1份秘密级文件,并将拍摄的文件照片拷贝给同事方某,方某利用微信发给下属陆某某,由陆某某整理成电子文档后微信发回给方某,方某再利用微信发给了杨某某。事后,杨某某、方某、陆某某和宁波市直某单位工作人员毛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和诫勉等处理。
某区级机关干部路某在交付相关材料给招标代理公司时,未按规定进行保密提醒,招标代理人员戴某某将其中一份涉密敏感材料利用互联网上传并引发炒作。案件发生后,路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被责令深刻检查,招标代理公司相关责任人戴某某被扣发绩效奖金。
2022年3月,某区级部门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刘某某、董某某同意后,将两份秘密级文件通过区政务外网下发至街镇,某镇工作人员秦某某又通过政务外网下发至村居委,某村工作人员张某违规将文件下载并转发至微信工作群。案件发生后,张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秦某某、刘某某被诫勉谈话,董某某被批评教育。
2022年4月,某市级机关干部曾某违规通过手机拍摄了1份机密级材料的部分内容,并通过微信转发给他人,造成扩散传播。案件发生后,曾某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2022年6月,某区级机关干部宋某违规将1份机密级文件通过QQ软件传发给本单位同事顾某某。案件发生后,宋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等处理。
2022年6月,某高校工作人员倪某将1份内部敏感信息发布在微信工作群中,后造成扩散传播。案件发生后,倪某受到组织严肃批评教育,并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022年7月19日,付某擅自将疫情防控工作安排表通过私人微信群转发给他人,随后该表从其私人微信群传出,在网络上引发大范围传播导致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泄露,给该地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0月14日,付某受到警告处分。
2022年8月25日,王某在单位处理完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将手机内涉及派出所处警情况的照片及时删除,其丈夫曾某将该照片转发到其本人手机中。8月27日,曾某将该照片发至单位同事微信群后被同事转发,导致派出所处警情况、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份信息等涉密工作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10月24日,王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2022年10月8日,唐某在执行重要值班任务期间,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涉及相关工作秘密的值班表文件截图,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2月6日,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李某在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过程中,擅自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利用微信发送给私人微信,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该市纪委对李某立案审查。
刘某在参加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过程中,擅自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到私人微信群中,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该地纪委对刘某立案审查。
刘某、李某在参加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过程中,擅自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到私人微信群中,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不好影响。该地纪委对刘某、李某立案审查。
上述案例,暴露出部分机关、单位保密意识不强、保密纪律松懈、保密管理不严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镜鉴,强化保密观念,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隐患漏洞,从严抓好保密法纪执行和保密措施落实,严防泄密事件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