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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23 1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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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市场秩序,加强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信用评估细则》,结合本市发展实际情况,

  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完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估制度,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含招标代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估,指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综合素养、业绩能力、质量评价、从业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三、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地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是指取得相应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满足项目负责人相应条件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上有招标代理营业范围且只经营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代理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统一、自愿的原则,其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五、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估工作,具体委托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招投标与造价站)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估工作。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愿参与评价工作。未参与信用评估的不设立信用等级。

  六、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估内容有:综合素养、业绩能力、质量评价、荣誉及其他、不良行为五部分。

  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估内容有:综合素养、业绩能力、不良行为、服务评价和社会信誉五部分。

  七、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估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政府列为“黑名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等级定为E级。

  既有造价咨询又有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估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信用评估为准,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不另做评价。

  只经营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估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为准。

  八、外地企业首次进金,无金华业绩暂定C级(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业绩)。

  九、信用评价信息动态更新,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通报批评追溯期为一年,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追溯期以公示时间为准。

  1.首次信用评价申报日至申报前一年。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登陆金华市建设局网站-金华市建筑企业信息录入平台(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根据相关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相关参评数据录入评价系统,进行录入申报。

  3.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公示5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1.信用评价有更新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应当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评价系统中完成动态评定材料的申报。

  2.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动态评价审核,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公示5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十二、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将根据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含招标代理)监管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或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对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分结果公示期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书面申诉。属地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核实有关信息,如有错误及时上报市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修正。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够最终靠书面形式,以实名制向属地主管部门投诉相关失信行为,经核实后,上报市行业监管部门。

  十七、市招投标与造价站加强日常动态核查企业的信用评估信息,一经核实有信用评估申报信息弄虚作假的记入不良行为(追溯一年)。

  (二)招标人应在选择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时,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或考虑适当的信用加分。

  (三)信用评估结果将与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它项目负责人比选、年度考核、评优等挂钩。

  十九、信用评估评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经济开发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局,金磐开发区建设局。

  1.2评价方式:由税务部门出示的社保缴纳凭证及社保出具的人员清单、制度、档案。

  (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得6分。未办或者滞办每发生1人或者每少缴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2)企业内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廉政制度、奖惩制度、咨询业务操作的过程制度,得3分。制度缺项或者不健全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咨询项目进行归档,档案齐全并规范的得4分,较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4)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持证上岗,有良好的办公环境,有企业形象宣传,好的得2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5)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负责人积极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机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按时上报资料信息的得2分,缺席或者未上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1评价内容:根据上年度金华行政区域造价咨询收入、咨询收入实际缴纳税额、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1)年营业额:收入据上年度造价咨询收入进行评分:甲级企业达到1000万元、乙级企业达到500万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比例计算(保留一位小数)。没有咨询收入的得0分。最高得8分。

  (2)企业年度税收:企业上年度造价咨询收入实际纳税额≥40万得2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比例计算(保留一位小数)。最高2分。

  传统类(以出具咨询报告为准):①工程建设价格在300万以下的项目每个得0.1分;②工程建设价格在300万(含)至500万的项目每个得0.2分;③工程建设价格在500万(含)至1000万的项目每个得0.3分;④工程建设价格在1000万(含)至3000万的项目每个得0.4分;⑤工程建设价格在3000万(含)至5000万的项目每个得0.5分;⑥工程建设价格在5000万以上每个得0.8分。按合同约定,满足条件逐项计分,最高12分(前两项合计最高6分)。

  突破类(以签订合同为准,并追溯3年)。承接过超高层或深基坑建筑、铁路、地铁、交通项目、水利、电力、司法鉴别判定项目的,每承接一种类别得0.3分。按合同约定,最高1.5分。

  创新类(以签订合同为准,并追溯3年)。承接过全过程咨询、PPP项目、EPC项目、BIM咨询服务、分段结算,每个项目得0.3分。按合同约定,最高1.5分。

  3.1评价内容:造价咨询企业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咨询项目质量评价

  评价期内完成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每家随机抽检1个项目,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打分,质量检查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的为良好,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差。

  3.4金华市及以上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咨询成果质量抽查评价标准(15分):

  企业在金华市及以上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咨询成果质量抽查中成果绝对误差率在2%以内且绝对误差金额少于200万元的,最高得分15分;绝对误差率在2%至3%之间的,得13分;绝对误差率大于3%的,不得分。(未抽查到的单位得13分)

  下列情况,均可作为咨询成果质量检查:①三价报送审查中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咨询成果质量上的问题证明;③施工合同各方、管理部门等关于该咨询项目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举报;④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咨询项目质量上的问题;⑤仲裁或法律诉送时发现的咨询项目质量上的问题。无以上情况得15分,发现以上任何一项问题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4.1评价内容:造价咨询企业或咨询项目编审人员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因从事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获得的社会信誉及其他

  (1)企业获得人民政府的表彰或奖励,每获市级及以上1项得2分,每获县级1项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2)企业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表彰或者奖励,每获市级1项得2分,每获县区级1项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3)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管理机构或者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奖励,每获1项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4)企业在市级及以上造价管理机构或者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咨询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或者奖励。每获1项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5分、三等奖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5)参与市造价主管部门相关计价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重大争议调解,每完成1项加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6)在党建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被县级及以上行政主任部门通报表扬或者表彰的,每1项加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7)在参与救灾、物资捐赠、助教、慈善公益宣传、企业履行节能减排、保护自然环境、资源保护责任等活动的,每次得0.5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8)入围金华市内发改、财政、审计、法院(仲裁)、轨道交通,每项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5.1.1评价内容:造价咨询企业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的市场行为

  5.1.2评价方式:查阅申请信用评价的造价咨询企业所有咨询项目的市场行为,采用扣分制

  ④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

  ①咨询项目结算审核人员存在刻意或人为以审带拖,属于审核人员自身问题导致的久审不结等现象;

  ②在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结果不合格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③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者无理压价,极度影响建设市场秩序,造成造价行业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⑤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工程建设价格成果文件或工程建设价格成果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执业印章,未经注册造价师(有国家认可执业资格的造价编审人员)签字对外提交或者交付使用的;

  1.2评价方式:查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资格证明、管理制度、档案、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①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的;

  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的;

  (2)办公场所按照满足开展业务要求的程度,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得3分,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的得2分,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得1分,无办公场所的不得分。面积为实际在用建筑面积;

  (3)代理项目负责人(指机构申报信用评估的所有代理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得3分。未办理或者滞办每发生1人或者每少缴1个月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4)具有招标代理操作规程,且按照规程要求实施的得2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5)招标文件审核人具有建设类相关高级职称的得2分,具有建设类相关中级职称的得1分;

  (8)具有专门档案室,对所代理项目进行归档,内容齐全并管理规范的得2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1分,无不得分;

  (9)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持证上岗,有良好的办公环境,有企业形象宣传,好的得2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10)具有宣传招标代理机构文化、基本情况、业务营业范围等内容的宣传画册,制作精美、内容齐全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

  (11)积极参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按时上报资料信息的得2分,每缺席1次的或者未按时上报1次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1评价内容:一个业绩认定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

  2.2评价方式:查阅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的所有代理项目负责人一个业绩认定期内,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的代理业绩。国有投资项目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经市造价认定后可按照公开招标项目计算业绩得分。具体评价系统自动合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得分为一个业绩认定期内该机构申请信用评价的所有代理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分之和乘以0.2。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

  3.1评价内容:代理业绩认定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代理活动过程中的市场行为

  3.2评价方式:查阅申请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所有代理项目负责人在一个业绩认定期内的市场行为。

  (1)尚处于金华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的,每次扣5分;

  (3)评价期内,在金华市中介超市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因无业绩,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扣4分;

  (4)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负责人有增减,未及时申请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或者未向行业监督管理的机构书面说明的,每次扣4分;

  (5)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的,每次扣4分;

  (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者未及时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说明的,每次扣2分;

  (7)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的所有代理项目负责人在一个业绩认定期内的市场行为扣分累计乘以0.2进行扣分。

  注:若代理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其调离前的市场行为扣分仍记入原单位市场行为扣分。

  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本项满分25分,扣完25分为止。一个业绩认定期内没有业绩的,本项得基本分18分。

  4.2评价方式:招标人须在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登入评价系统进行评价,系统自动统计。

  (1)一个业绩认定期内,该机构申请信用评价的代理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评价得分超过15分不足18分的,每人次扣1分;

  (2)一个业绩认定期内,该机构申请信用评价的代理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评价得分15分以下的,每人次扣2分。

  5.1评价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社会信誉

  下列情况,均可作为社会信誉扣分:①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被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予以配合整改的;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发现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③施工甲乙双方、管理部门等关于该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举报投诉的;④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招标文件质量问题的;⑤仲裁或法律诉送时发现的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无以上情况得5分,发现以上任何一项问题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1.1评价内容:项目负责人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执业能力、项目开展情况

  (1)具有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的得8分,具有工程经济类中级职称的得5分,最高得8分。

  (2)能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且没有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得6分。

  2.1评价内容: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按照该编审人员在评定期内完成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造价咨询成果

  一个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以施工合同划分为准)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0.3分,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0.6分;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1分;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得1.2分;全过程造价控制项目按签约合同年时间来给分,即每个项目每评定周期得3分;司法鉴定每个项目1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得1.5分, 1000万以上得3分;咨询项目编审人员成果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3.1评价内容:项目负责人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造价咨询项目质量评价

  (1)咨询合同。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并参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得3分。咨询合同对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现一处减1分,扣完3分为止;

  (2)质量控制。按照操作流程对咨询项目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且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填写规范,得5分。咨询项目无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缺项减2分,流程单上三级审核意见、签名、日期不齐全的,每缺一项减1分。扣完5分为止;

  (3)咨询成果。咨询成果质量客观、公正、可信,得45分。存在下列情况,均可作为质量评价扣分:①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被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予以配合整改的;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发现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③施工甲乙双方、管理部门等关于该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举报投诉的;④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招标文件质量问题的;⑤仲裁或法律诉送时发现的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发现以上任何一项问题每项扣15分扣完为止。

  (4)咨询报告书。咨询报告书格式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要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得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要求的减0.5分;

  (5)档案管理。咨询项目归档内容符合操作规程要求,得3分。归档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咨询报告签发后30日内不归档的减0.5分;

  4.2评价方式:核查项目负责人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获奖情况及相关证书

  (1)个人获得表彰或奖励,每获市级及以上1项加1.5分,每获县级项加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2)市级及以上造价管理机构或者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咨询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或者奖励。每获省、市级1项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4分;

  (3)个人获得省级金牌造价师、最美建设人得2分,省级优秀造价师、最美造价人1.5分,其它个人荣誉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4分。

  (4)参与行业主管机构相关计价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调解、重大争议调解或者仲裁等活动的(例如红色调解员活动),每完成1项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5)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类其他职业资格的,每取得1项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6)项目负责人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每发表1篇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论文得1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5.1评价内容:造价咨询人员在金华市(含与金华市互认互查地区)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的市场行为。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5)积极参加行业监管机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得2分,每缺席1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6)在各级国家认可的信息期刊、报纸、杂志发表论文,或者相关信息被电视台(电台)报道的,国家级每篇得5分,省级每篇得3分,市(地)级每篇得1分。

  注:第(4)点最高得分6分,第(6)点最高得8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30分。

  2.1评价内容:代理业绩认定期内,代理项目负责人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绩

  2.2.1系统内业绩(指已纳入到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的代理业绩)。

  (1)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在评价系统中完成代理业绩确认(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若未确认的,该业绩视为无效);

  (2)经确认的代理业绩给予相应评分,代理业绩认定时间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

  2.2.2系统外业绩(指未纳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但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并在政府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代理业绩)

  (1)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在评价系统上进行代理项目申报,其中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的项目,中标通知书上必须载明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2)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绩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在评价系统中完成代理业绩确认,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评价系统中完成代理业绩确认(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若未确认的,该业绩视为无效);

  (3)经确认的代理业绩给予相应评分,代理业绩认定时间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

  (1)代理公开对外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中标价10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0.5分,中标价4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1分,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2分,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得3分;

  (2)代理公开对外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中标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1分,2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2分,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得3分;

  (3)代理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类项目,中标价20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1分,4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每个得2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得3分;

  (4)代理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工程)的,中标价不足5000万的得2分,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每个得3分,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项目每个得4分,5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得5分;

  注:①国有投资项目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经市招标投标事务中心界定后,该项目可按照以上类别计算业绩分。

  ②代理项目负责人承接到代理业务时,需及时在评价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未及时录入的每个项目扣1分,小额工程每个扣0.1分。

  代理项目负责人通过招标、比选方式承接的代理业务,以代理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录入;直接委托的项目,以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0天内录入,但不得迟于代理项目首个招标公告发出时间(或迟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20天)。

  ③系统外业绩完成时,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上传,未上传的每个扣0.5分,小额工程每个扣0.1分。

  3.1评价内容:代理业绩认定期内,代理项目负责人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履行招标情况、工作质量、合同履约方面的行为和市场行为。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②未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阅时拒绝提供的;

  同一行为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本项满分25分,扣完25分为止。一个业绩认定期内没有业绩的,本项得基本分18分。

  (1)代理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服务评价分为评标阶段、中标通知书发出阶段以及项目实施阶段3部分组成(如业主认为第二阶段评价与第一阶段一致,第二阶段可不予评价);

  (2)开评标阶段和中标通知书发出阶段的招标人评价意见的平均分作为该项目的服务评价分;

  (3)代理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评价分等于其所有计入业绩分的代理项目服务评价分的平均分。

  (4)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人评价意见(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建设期间作出评价,如业主认为无必要,可不予评价),如招标人不评价或评价意见在15分以上的,本项不扣分;评价意见在15分以下的,在第3项市场行为中进行扣分。

  5.1评价内容:代理项目负责人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与金华互认互查地区)社会信誉

  下列情况,均可作为社会信誉扣分:①在其编制招标文件中被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予以配合整改的;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发现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③施工甲乙双方、管理部门等关于该招标文件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引起举报投诉的;④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招标文件质量上的问题的;⑤仲裁或法律诉送时发现的招标文件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无以上情况得5分,发现以上任何一项问题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