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 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1)《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0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2)除《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 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 构资格管理办法》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 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