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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律和法规依法必须招标:依法必须的范围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21 0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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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投糖法》中,强制招标的范围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定要进行招标。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绩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基于项目性质和资产金额来源两个方面,《招标投糖法》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界定为三类:

  第一类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的全部过程提供门槛,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的全部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的全部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进行强制性招标采购。

  第二类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和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国有资金,必须发挥最佳经济效益。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人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

  第三类为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等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主要是依靠在国际长期资金市场上筹措和各成员国捐款。因此,凡是使用其贷款资金进行的项目都必须招标,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公开进行,是这些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提出的一项基础要求。世行、亚行还分别制定了专门的采购指南和采购准则,将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成为收款方的一项法定义务。基于同样的道理,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等援助资金的项目,也必须招标。

  随着招标投糖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结合实际需要做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人强制招标的范围。对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我们国家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这里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方法,《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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