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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优化调整项目审批流程最新《方案》出炉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18 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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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提升投资营商环境,推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日前,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眉山将项目审批流程的优化调整为前期工作、施工建设、竣工验收3个阶段,市本级项目开工前主要审批事项用时在现行基础上整体压缩40%以上。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提升投资营商环境,推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结合市本级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聚焦项目投资建设全过程,按照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程序不减和时间缩短兼顾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动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竣工、早达效,持续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为“三市一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将项目审批流程的优化调整为前期工作、施工建设、竣工验收3个阶段,市本级项目开工前主要审批事项用时在现行基础上整体压缩40%以上。

  本阶段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审查和招投标等8个主要办理事项。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用时不超过30个工作日,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用时不超过29个工作日,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用时不超过17个工作日。

  1、明确主体责任。审批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各类评估评审和审查工作,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提升服务效能。业主单位统筹有序开展各类报告编制和方案设计,高效高质量提交申请材料。业务主管部门支持协助业主单位申办国家和省级审批事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国动办(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整体或分地块组织并且开展区域评估。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再单独组织评估。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业主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国动办、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3、推行并联审批。将项目开工前须具备的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11个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业主单位可同步开展相关报告编制和方案设计,并按程序一并同步报送。市级审批部门同步提前介入,并联开展会商预审并形成市级预审意见。(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

  4、实行容缺受理。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相互衔接、及时转换”原则,审批部门在相关前置要件办理同时,可同步容缺受理本部门审批事项,按职责分工平行并联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事项的同时,发展改革部门可同步容缺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及时出具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

  5、支持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鼓励业主单位选取一家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全链条开展前期相关报告编制和方案设计。(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6、推行“多评合一”。按照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原则推行“多评合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并且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事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并且开展选址论证及专家评审、节地评价及专家评审、踏勘论证及专家评审等评估评审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并且开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消防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等审查事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政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

  7、推行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联合审查。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出具。(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动办)

  8、优化市政公用报装接入流程。实现水、电、气等市政公用报装“一窗受理、一窗通办”。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前介入,联合进行现场查验和技术指导,同步开展设计、方案答复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9、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超市,发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业监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行业监管部门考核、业主单位评价相结合的考评管理机制,加强信用评估结果运用,联合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

  本阶段包括建设工程现场验线、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4个主要办理事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用时均不超过3个工作日。

  10、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科学统筹工程规划、施工时序、财务进度等,在项目单位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将工程划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3个阶段,分段办理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支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业主单位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项目管理等服务,满足项目建设一体化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12、优化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阶段包括建设工程完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5个主要办理事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用时均不超过13个工作日。

  13、推行“多测合一”。将地籍测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由同一家测绘机构提供测绘服务,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

  14、探索实行分期验收。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抵达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

  15、推行联合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对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涉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的,一并纳入联合验收范围。涉及工程现场核实验收环节的,实行“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

  (一)健全机制。审批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般项目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会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会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商推进,加强横向沟通协调,协同落实改革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参照制定本地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具体细则。

  (二)优化服务。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事项改革研究,逐步优化细化操作流程,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业主单位用活用好并联审批、“多评合一”等政策,提高审批服务效能。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不可以要求业主单位提供《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以外的材料,实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实行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为业主单位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定制项目审批最优路径和流程。开展一线审批人员、帮办代办专职人员和重点项目单位、项目报建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工作上的能力水平。

  (三)考核问效。坚持过程督办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改革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通报问责。对在项目审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影响项目建设推进的,严肃追责问责。定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及时有效地发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改善审批方式。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改革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经研究认定,能够准确的通过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