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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09 2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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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的发挥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作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招〔2018〕2号)文件规定,我厅将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含入吉分公司)。

  以上评价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已按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价、运用和监督四个阶段。

  1.书面材料申报流程。招标代理机构将评价申报的书面材料按顺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进行初审。

  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职务证明、劳动合同、带二维码即可查询有效且不需任何验证方式的近半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招标代理机构2023年度吉林省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绩统计报表(附件2);

  4)招标代理机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2023年度吉林省内财务报表);

  5)招标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证明(租、购房屋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复印件、办公设施设备等照片复印件);

  8)招标代理机构2023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培训和各项行业管理活动获得奖项、表彰等需提供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资料;

  2.电子化信息填报。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模块提交评价电子资料。

  初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书面材料、电子化信息进行审核检查,并通过调取资料、网上查询、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资料与真实的情况的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完成后形成初评意见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上报《XXX市(州)2023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信息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文档),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初审部门上报的招标代理机构初评意见进行复审,结合书面材料审查、电子化信息审查和实地抽查的情况,形成评价公示意见,向初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示审查意见。

  2022年度信用评估结果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13户B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总数2人以下(含2人)的66户B级招标代理机构和复审核查阶段放弃参评的6户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重点复审核查对象。

  评价结果将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我厅将根据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树立典型,示范引导,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评价等级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颁发证书。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本着择优原则,同等条件下推荐选择有实力、有经验、评价等级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对于C级和未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含2023年新成立的企业),承接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前,由企业工商注册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查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方面是不是具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方可进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场所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招标代理机构应逐步的提升企业诚信建设水平,对评价后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我厅将会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核实,失信行为属实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评价等级。

  (一)准备阶段(2024年8月1日-8月20日),参加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网上填报信息;

  (二)初审阶段(2024年8月21日-9月20日),初审部门完成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工作,汇总初审意见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

  (三)复审阶段(2024年9月21日-9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核查,并按特殊的比例采用抽查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形成评价意见;

  (四)公示阶段(2024年10月10日-10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评价意见,公示评价结果;

  (五)公告阶段(2024年10月21日-10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形成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一)各招标代理机构要格外的重视本次信用评估工作,如实填写《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申请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工作以“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信息为准,参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信息一致,由于网上信息填报错误、缺失等,造成对评价结果影响,自行负责。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建招〔2018〕7号)文件要求,认真填报从业人员信息。信用评估结果采集的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信息,将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对接,进场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认证制度。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招〔2018〕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严肃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对企业信用等级做综合评价,做到公平公正,保质保量。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积极应用此次信用评估结果和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监管。

  (五)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委派专人负责评价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24年8月10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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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XXX市(州)2023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