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活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人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系统”的信用评估分值及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情况,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时须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格式详见附件1),开评标现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为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上列明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组织开评标活动。确需变更开评标现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应为加盖招标人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招标人应落实招标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负直接责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行政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扣分,拒不整改的,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和法规、规章,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评标结果的,或者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招标。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扣分,并实施重点监管,直接纳入“双随机”检查。
五、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划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各标段的工程范围、内容和规模,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标段划分格式详见附件2。
六、对于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计算出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应经财政部门审核。
七、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报价格式的,应当使用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认可的工程建设价格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不可以要求在自动生成的格式中附加任何说明、备注等额外内容。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将投标人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情形列为否决投标的条款。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如有)评审、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评标程序,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后才可以进行评标基准价计算参数(C、K值)的抽取。
(二)K值的抽取方法为首先抽取整数位数值和0至9数值所对应的球号,然后再依次抽取确定整数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和小数点后第二位的数值。
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K值由招标人在唱标结束后当众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法同上。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全部进入投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将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示,并明确载明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格式详见附件3)。
(四)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4和附件5)。
十二、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开始评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制作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回避表(格式详见附件6),并由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规定将需要公示的内容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一般来说包括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者补充通知、中标候选人(格式详见附件7)、中标候选人类似工程业绩、招标失败(格式详见附件8)或者中标结果(格式详见附件9)等。
(二)指定的媒体包括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买卖平台等。
(三)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还应将招标文件上传至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和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五)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或者招标结果的公示起始日和结束日应当在法定工作日。
十四、招标人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条件的,招标人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应当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对中标候选人所填报的类似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有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应及时报告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未能履行上述核查义务的,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十五、加强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监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更换的项目管理人员等级不能低于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等级,并明确更换项目管理人员违约金金额。增设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违约条款,违约金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在合同中载明;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监督实施工程单位履约,对建筑设计企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并报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部门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7〕1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7〕30号)和《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榕建招〔2019〕10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2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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