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完整指南:18步全流程详解
在现代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个完善且合规的采购流程对于确保项目顺利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率至关重要。本文详尽解析了政府采购项目的18个核心步骤,旨在为政府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提供一个明晰、可操作的指导。下面,我们将逐一进一步探索每个环节。
立足单位经费支出预算规范与资产配置标准,严谨科学地构建政府采购预算体系。
深入贯彻节约理念,遵循政府厉行节俭之导向,严守支出关口,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呈报。
对运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务必全面纳编,确保无遗漏、无超标采购现象。
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参考市场调查与研究、同类项目历史交易状况及多方比较信息,精确计算项目经费结构,提出本年度预算申请。
对于连续性项目,可参照上一轮经费计算标准,结合现况适度调整,确定预算需求;对于一次性项目,务必精确核算经费需求及明细。
清晰梳理对应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别与预算额度,汇总预算项目及其关联的采购预算,按规程上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批。
在明确需求前,可采取咨询、研讨、问卷调查等方式来进行需求调研,面向市场主体调研时,至少选取3家有代表性的样本。
采购需求一定要符合法律、政府采购政策、国家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遵照预算、资产管理及财务等制度规定,贴合项目特性和实际需求。
明细列出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设定应充分考量对供应商报价和项目执行风险的影响。
- 技术要求:涵盖采购标的性能、材质、构造、外观、安全性等方面,或服务内容、标准等;
- 商务要求:涉及采购标的获取时间、地点、财务安排、服务需求,如交货期/地点、支付条件、包装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 合同订立安排:预算/概算、最高限价、采购时间表、组织形式和代理关系、采购包划分与合同拆分、供应商资质、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等;
- 合同管理安排:合同类型、定价模式、核心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防控措施等。
- 深度审查在常规审查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政策合规性审查、履约风险审查,以及采购主体或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查。
对达到公开对外招标规模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需在采购前征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许可。
如采购项目所需产品在国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且法律和法规明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须先获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进行采购。
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主体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已批准部门预算编制采购执行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主体必须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可自主采购,或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操作。
采购主体应依据项目特性、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信用评估等级,自主挑选名录中的代理机构,严禁任何形式干预采购主体选择代理机构的行为。
采购主体委任代理机构处理采购事务时,应与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规定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与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清晰划分双方权益与义务。
采取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时,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应遵循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制。 .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地方预算单位则应在所在地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站发布。此外,这一些信息还可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别的媒体同步发布。
对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分别书面推荐3家及以上符合项目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双方均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允许超出总推荐数的50%。
采用邀请招标时,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数量不能低于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针对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且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需在省级以上财政指定媒体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确保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状态下进行,采购结果确定前,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收到投标文件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详细记录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受邀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工作的组织,并承担如下职责: - 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及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记录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 宣布评标纪律; -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回避的情况; -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信管理措施,确保评标不受外部干扰; - 根据评委会要求介绍有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招标文件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并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偏见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 核对评标结果,如有相关规定情形,要求评委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委会拒绝的,应记录并上报财政部门; - 完成评审后,按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酬劳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支付评审报酬; - 处理与评标相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布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公告内容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金额、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及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成员需在验收书上签字,承担对应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协助组织签订合同及项目验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详细记录各项标准的履约情况。
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公开发布。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程序遵循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符合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至供应商指定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原因拖延付款,不得将合同和采购文件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件。
关于中小企业采购,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应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60日。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存疑的,可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及时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与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若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供应商可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代理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答复。
若询问或质疑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签合同的应中止履行。
通过上述18步全流程,政府采购项目能轻松实现规范化管理和高效运作。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虽然流程繁杂,但每一步都至关重要,缺一不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多方的合作和协同,每一个涉及的人员都要严格依照流程执行,确保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