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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我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解读与释义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24 14: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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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省委第六巡视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提出“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项目下放后,对其招投标存在放而不管、管而不严现象,没有将责任层层压实”等问题。为落实专项巡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压实责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招投标监管的真实的情况,我处继年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后,制定《关于逐步加强我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共条,按照职责分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强化过程监管、加强事后监管等四个方面做明确。

  (一)我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质量放心可靠、确保安全的根本原则。”

  2、《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章(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投标有关政策及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并组织宣贯培训;组织并且开展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1、《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安排年度计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统筹项目前期管理、筹措省补助资金、开展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2、《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三)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为招标文件核备、评标过程监督、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查处及处罚等;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规定组织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省直管县国省道项目招投标监管主体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详细情况确定。

  1、《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和确定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2、《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

  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

  (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为招标文件核备、评标过程监督、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查处及处罚等。

  1、《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招标人为项目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备、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进场交易、组织开标及评标、发布中标结果并报备、签订合同、处理异议、上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1、《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2、《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除对招标公告、前附表、专用条款等项目专用文本内容做填写和补充外,原则上不可以修改范本规定条款。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该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2、《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章(一)“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依据省厅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核检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七)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核备流程。招标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经审核检查备案并按备案意见修改完善后,才可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并发售。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章(一)“招标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章(三)“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八)强化备案管理,明确核备重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进行核备,重点为:1.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2.是否提供了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资料;3.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设置是不是合理,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是不是真的存在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任何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增设投标门槛等情况;4.招标文件是否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5.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如需要)是否经审查并符合有关规定;6.评标办法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范本及省厅规定执行。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章(二)“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程承接范围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任何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增设投标门槛。”

  (九)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及异地评标。根据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全流程电子化。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电子招标投标及远程异地评标的流程及办法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章(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全部在网上完成,满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透明化和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通知》第三条“全面推行交通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第四条“积极推进交通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十)强化开、评标过程的监督。开、评标过程中监管部门重点对招标人核验投标人身份的过程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约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及其他现场人员的行为,防止参加评标人员发布倾向性言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开评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统一刻录存档,随时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严格落实对评标专家“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在评委专家抽取和身份核验环节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回避机制,招标人在申请抽取评委专家时,应主动列出应回避单位名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抽取评委时一定要进行现场监督,并在评标前仔细核验评标专家身份信息。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3、《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项目考评是指负有考评责任的单位对评标过程中的专家评标的能力、水平、考勤、纪律等情况的考评,项目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

  (十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合同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招投标有关事宜,应有具备公路水运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对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相互串通,操控招投标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章(一)“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应满足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严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设置任何可能影响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条件,不得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十三)规范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章(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规范异议处理流程。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异议的,由招标人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规定的流程和方式处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章(三)“招标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依法依规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异议处理结果应当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询问,不足十五日的,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作出答复或澄清。”

  4、《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七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实质性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认为作出答复时间需要延长的应告知异议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十五)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六十五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章(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的各类投诉。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及责令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虚假、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5、《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通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招标、开标、评标及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发现招标人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将根据我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定视情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提请省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发现评标委员会专家存在违反回避规则,不遵守评标纪律,擅自发表有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细则》进行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4.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设置有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计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招标人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2、投标人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3、评标专家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

  4、招标代理机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十七)严格项目合同履约监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加强从业单位履约管理,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对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履职、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将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其中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纳入省级评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市级评价。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还须登入“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监管平台”“湖南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系统”对人员履约及建设进度报送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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